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事故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并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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