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讽刺、侮辱、歧视、谩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帮助,加强教育和辅导。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残疾的未成年学生,在招生、录取和日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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