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
(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六)为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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