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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