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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