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