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