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铁路、轻轨等交通干线,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 条本市各种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