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卫生专项资金、医疗设备、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给予特殊照顾。扶持民族区建立民族医院、防疫保健站、妇幼保健院(所);扶持民族乡(镇)建立卫生院,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可开办民族医院和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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