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创业和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二)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或者对侵犯劳动者创业和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不履行监控职责的;
(四)虚报促进创业和就业考核指标的;
(五)不履行失业预警职责的;
(六)不依法履行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