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