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9Amended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等情况,共同做好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帮助教育工作。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解决活动中的困难。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