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