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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