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3 地震灾害预防Article 29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符合抗震要求后,方可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