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2 地震监测预报Article 16Amended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立即组织核实,并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