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消防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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