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分别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

(五)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报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骗取荣誉、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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