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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