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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