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检举和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