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风景区界碑、景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