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Chapter 4 管理与服务Article 27Amended在风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禁止在游览景区内设立、张贴广告。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