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风景区内因保护、开发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编制计划,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报省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