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