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所属委、办主任、局(科)长组成。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也要有蒙古族公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蒙古族成员所占比例应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等涉及蒙古语文业务的部门应当配备熟悉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

自治县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场的主要领导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蒙古族干部,副职中也应当配备蒙古族干部。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场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划出一定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蒙古族或其他少

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