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9In force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