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以及出售价格不高于建筑成本价或者委托代建的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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