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企业正常营业;

(四)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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