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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