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确需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的,应当保持其原状风貌,不得任意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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