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已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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