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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