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