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按照同地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地点,支持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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