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