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