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四)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