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措施;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
(三)按照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建设;
(四)部署和组织本地区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等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防汛调度命令,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