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举行立法听证,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举行听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后,由法制委员会举行听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联合举行听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