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的;

(四)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