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