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条例,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者;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者;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者;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者;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