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Article 7In force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