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或通知书;

(二)投标者在规定时限内,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者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验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

(五)受让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持决标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评估小组认为所有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标价低于出让底价的,有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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