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宗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公教)、基督教(新教)。

(二)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

(三)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市、区)以上区域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四)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