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行日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拟举行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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