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有本条上述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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