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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