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